与转让房屋有关的税金,是指在转让房屋时缴纳的营业税、印花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,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。
交易时进行评估的费用也可以扣除。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,是指省政府和国务院及其授权的部门规定收取的费用。
四、[本条款失效]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,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,免征土地增值税;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,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。但每户只能有一个住宅单位(一套住宅)可享受上述优惠,并且需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核准。
五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,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核实,可免征土地增值税。
六、土地增值税细则所称的“赠与”,是指如下情况:
(一)房产所有人、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、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;
(二)房产所有人、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、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、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、公益事业的。
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,希望工程基金会、宋庆龄基金会、减灾委员会、中国红十字会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、全国老年基金会、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。
上述二项赠与之外的赠与,不属免税的赠与范围,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。
七、纳税人转让的房屋,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,应到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证明,凭以办理权属转移手续。
八、委托代征的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(或房地产交易机构)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前征收,按月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报。
九、主管税务机关随时可对代征单位进行代征税检查。代征单位若不按规定征税,造成纳税人少缴或不缴土地增值税的,代征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。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取消其代征资格。
十、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。各级地方税务、建委、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,并结合当地实际,加强对委托代征的管理,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的代征工作。